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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事登记法的定位与思考 华德波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华德波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12-21 11:00:50


[关键词]:商事登记;公法;私法


[摘要]:我国商事登记法在工商管理法律体系和民事主体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分别体现出不同的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的因素,强势公法色彩的退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慎重对待这两种不同地位及属性的协调。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甚至在上古时代就可以找到该制度的影子。从古代众多的法律文献来看,无论从国家的制定法还是民间的习惯法,都可以发现商事登记制度的存在,并且其诸多制度和规范与现代民商法的商事登记制度相类似,在制度意义和法律价值上也并无太大的差异。②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开始了近代化历程,即西方化进程。可以说,这一嬗变肇始于清末,实现于民国时期。毕业论文下载网www.biyeda.com/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经济体制的变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总体上看,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内容已经确立,但尚不够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法律位阶普遍较低,没有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对违反规范行为的民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商自然人的商人推定理论作出说明。探讨商事登记法的定位,有利于在分析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因素和管理体制变迁的基础上展开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研究。

    一、我国商事登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商事登记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体系中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对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内容比较宽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和服务的管理,对市场经营主体竞争行为的管理,对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③可见,按照当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对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要的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体现了国家权力介入商事主体设立过程的强制性需求,具体表现在:抑制商事主体过度追求利润,预防商事主体滥用权利,维持社会交易秩序。①由此,作为组织或个人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时,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构成商事登记法的重要内容。可见,商事登记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这种重要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其一,规范商事主体的类型、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及其对外关系,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既对商事主体的类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变更程序、终止条件作出了规定,也对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作出了规定,这些规范有利于确认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的资格,也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而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应有的法律保障。

    其二,规范商事主体经营行为,创造平等、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商事登记法在确认市场经营主体的同时,亦对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有所规范,旨在防范、遏制违法经营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从而为商事主体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列》第24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第30条规定,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其三,商事登记法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手段。从商事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商事登记法可以说是商事交易市场的“准入法”。商事登记法关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程序、条件和规则的设定以及对商事登记监管等立法、执法方面的有关规范,是构成经济主权国家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入市进行规范的公权力属性。其作用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目的在于调控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再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1条明确提出,紧紧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中心,积极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思路和对策,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的职能作用。

    商事登记法在商事主体法体系中的地位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体现在使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②商事主体经过商事登记程序,既取得了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还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事登记法在商事主体法体系中居于重要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商事登记是一般商事主体取得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必经程序。③商事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如市场准入方面的要求不同、行为规范不同、法律适用的选择不同、意思自治的程度不同。

    其深层次原因是两类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是为了谋求资本价值的增值,而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虽然有时也为了盈利,但主要是为了维持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因此,主体法律制度就有必要对这两种主体予以不同的调整,即一般商事主体的资格须有登记法律规范的认可。④商事主体这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所经过的登记就是设立登记,即商事当事人为了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办理设立商事登记时,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一定期限内依照法律作出核准登记决定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人方具此获得商事主体的资格。

    其二,商事登记是保护登记商事主体私法权利的有效手段。这种保护的权利来源主要是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是指登记事项经登记公示后,商事主体以该登记事项中的事实内容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商事主体。公示效力的发生是申请登记主体如实履行商事登记义务的结果,也是申请登记主体期待发生的一种法律效果,对于登记后取得经营法律资格的商事主体而言,公示效力体现为一种积极的法律效果,能给其带来利益上的增加,而对于交易的相对人而言,只能接受这一消极的法律效果。因此,商事主体只有登记后才能主张这种效力。①具体而言,通过商事登记程序,商事主体取得商法上的合法主体资格,在法律规定、确认的范围内以及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保护下,依据商事登记的事项,开展商事交易活动,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三,商事登记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私法权利的有效手段。这种保护的权利来源主要是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即使商事登记的事项与事实不相一致,善意第三人仍能够以该登记事项对抗商事主体的法律效果。相较于商事登记的公示效力而言,公信效力的指向主体只能是第三人。②在商事交易领域,商事登记的公信效力不仅符合交易主体的商事习惯思维,而且符合商事交易活动对市场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追求。这一公信效力在不同的商事立法例中普遍存在,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规范亦不例外。如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商事登记法的体系地位对其性质的内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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